第二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一、工程开工前工作 15、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组织项目施工管理班子,确定现场管理人员(工地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员及造价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16、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三通一平”工作开始前,组织有关部门察看现场情况,确保地下管网、地上设施安全。“三通一平”开始前及完成后,基建处、审计处(或全过程审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17、工地代表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重点审查其监理人员组成、及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理措施;会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18、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全过程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19、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其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演练。 二、施工过程中管理 20、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建设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监督、组织施工。 21、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工地代表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2、工地代表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项。在施工过程中,要不定期组织工程调度会,解决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施工等问题。 23、现场管理人员应参加定期召开的工地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24、基槽开挖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会同审计处(或全过程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确定土石方的类别。 25、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工地代表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基槽验收。基槽验收合格后,现场管理人员、审计处(或全过程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对基底标高进行实测,土石方进行分类,并办理工程签证单。 26、施工过程中,工地代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理,做好材料及设备的进场验收,严格见证取样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工程的实体质量。 27、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目标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应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28、对工地发生停水、停电等由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停工现象,工地代表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竣工验收及保修 29、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专项验收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竣工前检查。 30、在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及在工程竣工前检查通过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 31、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 32、验收合格后,基建处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使用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3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竣工资料及时归档。 34、在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内,负责工程质量的保修,对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35、招标范围。按学校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及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修缮项目均进行招标。 36、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调整依据、调整方法和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日期。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填写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审核表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7、招标答疑。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准确详细的解答,并编制答疑文件,按照招标程序及答疑方式进行答疑。 38、开标、评标与定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基建处有关人员参与。 39、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等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核表,报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无误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 40、设计变更。单项变更费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论证,论证批准后实施。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41、现场工程计量签证。现场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办理,签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或全过程审计单位)会签后,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单一式四份,分别由相关单位留存。 42、暂估价材料、设备。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的项目,基建处有关人员审查招标方案,确定控制价,并依法参加评标、审查承包人的暂估价合同。 (2)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的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审核承包人的暂估价合同。 (4)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审核承包人的资格和条件。 三、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4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编制月完成进度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报表相关内容,基建处工地代表确认形象进度,由全过程审计单位确定工程量及单价,材料设备等造价。基建处造价管理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造价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拨付比例提出付款意见,经处领导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44、工程款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持支票领用单和发票按以下程序签字:造价科造价管理人员、造价科科长、工地代表、施工科科长、分管处长、处长审核签字。签字后,按照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四、竣工工程决算管理 45、审核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含招标书、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文本、工程设计变更、零星用工和材料确认单、工程项目阶段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监理会议纪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标决议、材料认价单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46、造价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初审。 (1)审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项目决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47、竣工决算送审 造价管理人员将初审完毕竣工资料按规定报送校审计处。资料应列明细表并一式三份,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四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草拟 48、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合同的审核工作。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等种类。 49、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0、基建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合同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51、经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性。未招标的项目,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二、合同的审核签订 52、由基建处组织与合同当事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文本形成后,送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由合同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 53、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5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实施过程、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基建处组织与合同当事方进行协商。 56、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57、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58、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59、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60、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61、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主管校长,通过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62、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63、合同当事方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4、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六、合同的管理 65、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放给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同时将合同原件送财务处并及时存档。 |